本篇回應
MrOrz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MrOrz 查核回應
此告發狀已經由鍾琴與新黨人士於 2021/6/11 送至台北地檢署。

💉 指揮中心從 2020 年 6 月起與國外廠商洽談,就是運用「分散投資、多路並行」的策略。在沒有第三期臨床試驗的有效性數據下,洽談訂購數量的時候,不會單押好幾千萬劑在單一疫苗上,而是會分散風險。我國與東洋(林全)洽談輝瑞在 2020/11/3 宣告破局的時候,輝瑞還沒發表第三期臨床試驗有效性數據,且當時國內沒有疫情;若在那個時間點一次買 3000 萬劑,反而才不合理。

🌐 除了 AZ 疫苗 1000 萬劑之外,我國已經與 COVAX 購買 476 萬劑、莫德納疫苗 505 萬劑,國產的高端與聯亞各 500 萬劑。就比例而言,所謂「國外疫苗」就佔了已經採購的 2/3。

🤔 網路上有人認為,考量台灣現實的國際處境,台灣在國際疫苗分配上沒有決定權,國內輿論也不會在疫情平緩時,允許政府像以色列那樣砸錢搶疫苗。政府等待疫苗自產是可以理解的路線,與發展國防工業的邏輯類似。

🤝 關於郭台銘、佛光協會捐贈疫苗,陳時中在 2021/6/8 立法院接受質詢時回應,(佛光山與鴻海)這兩個單位都非常熱心,其中,佛光山請政府繼續跟嬌生廠商談,政府也跟嬌生展開來談;而郭台銘相關的文件、細節比較清楚,已請CDC直接發電訊去問BNT「有人要來捐疫苗的時候,要辦什麼手續?」、「有人要捐疫苗,要怎麼做才會順利?」。

不同意見出處

2021/6/11 鍾琴批政府防疫不力 親赴北檢告發蔡英文、蘇貞昌瀆職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525441

【分散投資】
2021/2/9 陳時中揭疫苗採購策略 採「分散投資」取得疫苗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2671
各疫苗第三期試驗發表時程整理
https://hackmd.io/RGRIi6XuSXqnjDLz3rPclA

【東洋退出事件的其他解釋】
2021/5/21 衛福部不敢作主、行政院錯失良機 說好的1000萬劑疫苗呢?
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31821
2021/2/22 遭爆料隱瞞與雅各臣談判 陳時中:後續都與BNT原廠接洽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92392

【疫苗購買來源】
2021/5/20 AZ、莫德納疫苗陸續捎來好消息 國內疫情有救了嗎?
https://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84240

【網友意見】
Re: [討論] 除了上海復星 沒有其他廠商疫苗可買嗎?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22018131.A.44C.html

【國家協助民間團體捐贈疫苗】
2021/6/8 證實郭台銘買不到疫苗! 蘇貞昌曝「是國外沒有」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06-08/586066
2021/6/8 立委關心疫苗捐贈 陳時中:無法確定郭台銘有貨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6080220.aspx

鍾琴批政府防疫不力 親赴北檢告發蔡英文、蘇貞昌瀆職 | 聯合新聞網:最懂你的新聞網站

前新聞局長鍾琴不滿政府處理疫苗不當,日前獨自開車前往總統府前,按喇叭發聲,今親赴台北地檢署遞狀告發總統蔡英文、行政院院長...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525441

陳時中揭疫苗採購策略 採「分散投資」取得疫苗

指揮中心日前宣布台灣取得到20萬劑新冠病毒疫苗分配後,今天指揮官陳時中指出,整體疫苗的採購預計至少要買3千萬劑,近期還有另一家疫苗廠要簽約。此外,他首度揭開先前疫苗採購的內幕,強調台灣是採取「分散投資」的策略取得疫苗。對於先前引起疫苗代理權爭議,陳時中也透露,在東洋破局之前,另一家港商「雅各臣」,因為無法提出原廠授權文件,採購也沒談成。 面對新冠病毒,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回顧一年來防疫成果,其中在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12671

衛福部不敢作主、行政院錯失良機 說好的1000萬劑疫苗呢? - 財訊雙週刊

當各國施打疫苗陸嬻解封之際,台灣竟陷入疫情恐慌。此事不禁讓人疑問,去年11月東洋公司代理德國BNT(BioNTech)和輝瑞藥廠合作的「輝瑞疫苗」破局之事,引發軒然大波,擅長文宣溝通的行政院,為何至今沒有提出任何說明?如果當初順利簽約採購一千萬劑疫苗,今年第一季台灣就有輝瑞疫苗進口,是否可減緩這次疫情災難? 相關人士還原事件指出,上海復星醫藥去年3月就跟BNT取得中國、香港、澳門和台灣的BN

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31821

證實郭台銘買不到疫苗! 蘇貞昌曝「是國外沒有」 | 政治 | 新頭殼 Newtalk

面對台灣武漢肺炎疫苗短缺,鴻海創辦人郭台銘盼採購500萬劑BNT疫苗、佛光山也有意採購50萬劑嬌生疫苗捐給台灣,卻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原廠授權書」等爭議而卡關,甚至引發政府卡疫苗質疑。對此,行政院長蘇貞昌今(8日)下午爆料,郭台銘與佛光山買不到,手上並沒有疫苗,郭台銘要捐,「是國外沒有疫苗。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21-06-08/586066

立委關心疫苗捐贈 陳時中:無法確定郭台銘有貨 | 政治 | 中央社 CNA

國民黨立委鄭麗文關心佛光山及鴻海創辦人郭台銘捐贈疫苗議題,行政院長蘇貞昌今天表示,佛光山部分已由政府協調,郭台銘要捐,也必須要有疫苗。衛福部長陳時中指出,無法確定郭台銘是否有貨,已請疾管署詢問BNT捐疫苗的手續。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6080220.aspx
此查核回應尚被用於以下的可疑訊息
刑事告發狀

告訴人 鍾琴 新北市三芝區海景五街8號
告訴人 張亞中(確認中)
告訴人 李鴻源(確認中)
告訴人 彭文正(確認中)
告訴人 林正杰
告訴人 蘇偉碩(擬邀請)
告訴人 鍾秀梅(擬邀請)告訴人 陳光興 告訴人
告訴人 吳成典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潘懷宗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李慶元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告訴人 侯漢廷 台北市光復南路65號4樓

被告 蔡英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被告 蘇貞昌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1號
被告 陳時中 台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

為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等三人,共同涉嫌觸犯瀆職罪、圖利罪和偽造文書罪,依法具狀提出告發事:

壹、犯罪事實
被告蔡英文為中華民國總統,於就任時依法宣示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而蘇貞昌為行政院長,掌管國家各部會,陳時中為衛福部長兼疫情指揮中心主任,綜理疫情指揮事宜。依照民主法治國家常規,於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肆虐的大流行中,理應勤勤懇懇、盡忠職守,以手中掌握之龐大國家機器、社會資源及政府公權力,遵守誓辭,保護人民,增進人民福利,善盡努力保障全體國民生命財產健康安全之重責大任。然而,被告等三人竟基於不可告人之黨私勾結與犯意,在國內疫情極端艱困時刻,竟置國人基本之生命權和健康權於不顧,於2021年5月變種病毒開始入侵台灣期間、全國確診及死亡人數迅速攀高之際,為下列行為:

一、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廢弛職務釀成死亡三百多人、確診上萬人之災害
按「廢弛」一詞,依辭源之解釋為「不認真做」之意,含有「故意」之本質,有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42號意見書可查。經查: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明知自5月15日疫情漸趨嚴重,國人需求疫苗孔急,竟罔顧人民性命,頻頻妄以「進口疫苗遭到國外力量阻撓」、「堅持須以政府對政府協商簽約」等空泛政治性理由,拒絕林全之東洋公司於去年已預購,並在緊急時刻可迅速進口的3000萬劑國際認證疫苗;繼而又百般刁難、設立各種行政程序及條件,要求出具授權書等加以卡關,實質阻撓郭台銘、佛光協會、張亞中、新黨等民間個人、團體擬中介捐贈之大批國際認證疫苗,造成確診人數每日均超過百例,至6月9日已經有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此種惡意阻撓疫苗進口,只為護航高端疫苗之圖利行為,已釀成確診11968例、死亡333人之實際災害。

二、被告三人有圖利高端疫苗之犯行
(一)被告蔡英文明知高端疫苗尚未通過解盲,卻假借總統勢力,先於110年5月13日國安會議中宣示「國內疫苗研發的部分,目前已經進入臨床實驗第二期收尾工作,預計是在7月底可以開始供應第一波國產疫苗。」,其後更於5月18日視察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視訊高端公司,且再次提到高端疫苗,致使高端公司股價從原先發行之30餘元,竟於110年5月漲至417元。此種頻頻公開透過媒體,向國人以多種形式宣傳人體試驗尚未通過二期解盲的國產疫苗「安全無虞」(但從不敢說是否有效),並且在中央緊急採購疫苗相關法規上再三企圖放寬審查檢驗標準,以求提前放行高端、聯亞兩支國產疫苗上市的時間。如此草率對待新型傳染病疫苗之開發、試驗與緊急准用,將廠商原先理應自負之疫苗上市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全數轉嫁給政府及國人承擔,此種明顯護航特定企業利益、卻枉顧受眾防疫效果及公衛科學判斷之行為,即使其內部審查委員、國內染疫科學泰斗之一的中央研究院院士陳培哲醫師亦不惜辭去審查委員職務、公開嚴正表達反對意見;社會上亦有眾多前任疾管局、衛生署長等退休賢達人士,不斷對此發出強烈之異議警示。上開行為,顯然有圖利特定人,致使其獲得利益之犯罪行為。
(二)陳時中職司指揮中心相關防疫政策,蘇貞昌掌管各行政部會。在今年五月以前尚具成效,國內染疫及死亡人數尚屬有限,等同為國產疫苗之開發、試驗爭取了可貴的時間;然自五月份以降,變種病毒侵入國境,來勢兇猛,此時國家防疫政策自應隨之應變,積極向外大量洽購疫苗應為不二之選擇。奈何渠等不此之圖,卻繼續堅持排除向國外緊急增購(或接受捐贈)效用已經國際認證之輝瑞BTN、莫徳納、嬌生、國藥、科興等疫苗,卻逆向偃苗助長、以最高領導人頻頻喊話、明示暗喻等種種方式,企圖影響審查委員會決策及後續食藥署之放行,在人民眾目睽睽乃至國際觀瞻之前,赤裸演出「蔡英文親自口喻/官方接力護航」的戲碼,其間並數度明顯涉及配合內線交易、拉抬炒作相關公司股價之情事,其公然藐視涉及國家安全之公衛常規、法理規範之大膽行徑,令人髮指。
(三)試想,若去年被告等沒有濫用職權,惡意阻撓前行政院長林全本可購買到的三千萬劑國外疫苗進來,此時全國人民早已注射過兩劑疫苗、形成初步之集體免疫,自然亦不致爆發此次的「五月疫情大災難」,不但全國人民不致受到這一波疫情的衝擊,無辜喪失數百條人命,更不必進入「三級警戒」來管制人民生活,並且必須再度編列8400億的二次紓困金,使國家財政再次蒙受龐大之陰影與壓力。
(四)又,倘若渠等並未受制於強力護航二支國產疫苗之心態,而以救苦救民為念,緊急開放所有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口,並且善用民間中介力量,而非處處橫加阻撓,是則全國人民也將能在最短時間內開始施打既經國際認證之疫苗,進而避免在苦苦等候國產疫苗上市之未定期間內造成大量感染。此中差異,極可能涉及不下千百條寶貴人命,蔡英文政府的肩頭重責及手上血腥,豈能逃過國家司法的追訴!
(五)中研院院士陳培哲於五月底請辭國產疫苗審查委員,他對媒體指出,辭職原因就是擔心審查委員會難以秉持獨立性,並直指「最大困難就是來自蔡英文總統」。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更曾於公開評論中指出,5月31日晚間,蔡總統罕見針對國產疫苗臨時召開記者會,而這一天也正好是高端股票跌停板的第一天。她強調「七月底國人可以開始注射國產疫苗」。陳培哲院士因此質疑 :「在這種情形下,食藥署擋得住總統府的壓力嗎?」「這是很簡單的道理,所以我就做不下去了」。
(六)為緊急應對全球疫情擴大趨勢,WHO的「緊急授權」規範雖然跳過了一般藥物開發所必備的動物試驗過程,准許直接進入人體臨床試驗,但後者仍然必須經過一、二、三期試驗,先後累積至少數萬個樣本,方足以在正式授權對廣大群眾施打前,確認該疫苗之基本效能、適當劑量及避免嚴重副作用之發生。我國食藥署若擅自放寬標準,以僅僅數千人之樣本、威嚇扭曲專家審查意見結論,草率放行而給予授權的話,不但該種國產疫苗將無法獲得國際認證,使我國施打人口面臨「出不了國門」的窘境,未來更可能出現因施打者產生嚴重副作用而導致鉅額國賠求償之風險。蔡英文等人屆時或已下台或已離職,若我國司法體系縱容坐視此等竊國殘民之重大惡行而無所作為,任令渠等輕易規避法律刑責,亦將成為滔天共犯,神人共憤,莫此為甚。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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