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搭乘計程車應在安全地點上下車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醒計程車駕駛人,自112年6月30日起,如在交岔路口、公車站位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1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 為保護各類用路人及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等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提醒計程車駕駛人,自112年6月30日起,如在交岔路口、公車站位10公尺內違規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除罰鍰外,並納入記違規點數1點,請計程車駕駛留意避免受罰;另請民眾搭乘計程車時,不要在前揭地點攔停,讓計程車駕駛人可在安全地點臨時停車上下客。 為保護各類用路人及提升整體道路交通安全,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包括提高未停讓行人罰責、通盤檢討違規記點制度等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共用通行道路,其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章汽車行駛規定條文者,依各
立法院5月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中併排臨時停車等8項罰鍰在新台幣1200元以下交通輕微違規,將不開放民眾檢舉,日前行政院已公告6月30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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