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3
总79%
(三)舉發地點:請登入系統查詢
(四)舉發單位:本中心科技執法系統
(五)應處罰鍰:新臺幣玖佰元整(NT$900)
(): 114-01-1218-079456-01
三、正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裁決書》將於本函發文
後7個工作日內以掛號郵寄至車輛登記地址。
四、罰鍰繳納期限: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
五、逾期未繳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第2項規定,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
金,最高加徵30%,並移送行政執行。
六、如對本案舉發有異議,請俟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
向本中心提出申訴。
附記:
為便利您即時掌握違規明細,本中心已同步更新至監
理服務網,請儘速登入查看案件詳情及辦理後續事
宜。
便民服務管道:監理服務網
客服專線:02-8228-3366
正本:車輛登記名義人
副本:違規處理科、科技執法中心、檔案室
公路總局監理服務中心 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
(本函由系統自動發送,具法定先行通知效力,無庸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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