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防法有法律規定,不該未經核可,自行編篡!
為有效運用民力,發揮民間自衛自救功能,共同防護人民生命、身體、財
產安全,以達平時防災救護,戰時有效支援軍事任務,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2 條
民防工作範圍如下:
一、空襲之情報傳遞、警報發放、防空疏散避難及空襲災害防護。
二、協助搶救重大災害。
三、協助維持地方治安或擔任民間自衛。
四、支援軍事勤務。
五、民防人力編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六、車輛、工程機械、船舶、航空器及其他有關民防事務之器材設備之編
組、訓練、演習及服勤。
七、民防教育及宣導。
八、民防設施器材之整備。
九、其他有關民防整備事項。
第 3 條
本法所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