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朱志凡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朱志凡 查核回應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有關受害人申請接送費用,是指往返合格醫療
院所門診、轉診或出院的合理交通費用,並且以2萬元為限。
依文章所示,車禍蟑螂應該天天24小時跑醫院,才有可能月入十來萬吧!
二、不合邏輯。撞人的人,自己說沒事就走了?真遇到被撞的當事人放他走,也就算了,但如果是報警處
理呢?那還不如搞碰瓷,至少還可以用受害者身份來面對。
三、若真有肇逃,一定是警方通知到案說明,不可能是當事人來通知,還協調賠償的事!?這就肯定是詐
騙了!
四、合理推論,有可能是後方車輛有裝行車紀錄器,輕輕碰一下前方車輛,造成碰撞事實,但前車並沒有
感覺。之後,後方車輛再利用其他方式(通常不太會是合法的)取得前方車主的聯絡方式(一定不是
報警要提告肇逃),然後再打電話來威脅恐嚇取財。
五、一般而言,詐騙集團不會明目張瞻的讓事件曝光還扯上警察。所以,只要真的遇到,就是找警察處
理、就是找警察處理、就是找警察處理!
六、如果這篇文章是真的,那我想說,臺灣最美麗的風景,應該就是人心善良,才會這麼容易被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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