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闖紅燈及測速照相地點(資料來源:本大隊)
推到: 發布日期:108-11-13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板橋區|三峽區|鶯歌區|樹林區|新莊區|泰山區|林口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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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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