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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駛在速限內本應是駕駛人之責任,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另外交通警察大隊網站上有公告各固定式測速照相地點,可上網查閱。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www.traffic.police.ntpc.gov.tw/cp-918-2804-27.html#林口區
固定式闖紅燈及測速照相地點(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9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3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 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 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 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3&flno=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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