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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透過海峽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海關合作工作小組聯絡窗口洽詢中國大陸,據渠表示中國大陸海關未發布新措施,而且海關各口岸均採一致性作法。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我國產製之貨物出口時,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定,可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如果出口貨物在中國大陸遇到此類通關問題,可將個案具體情況透過關務署向中國大陸反映。

資料佐證

https://web.customs.gov.tw/singlehtml/2222?cntId=cus1_184298_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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