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Chen Janet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Chen Janet 查核回應
補充一下,關於行人穿越馬路不走斑馬線,不是今年6月1日才有的規定,且不是罰1800元。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新臺幣五百元,請見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

第 78 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使用行動輔具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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