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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民國46年後凡曾服役於金門、馬祖、東引、烏坵、東沙、南沙等地區及其各週邊島嶼之志願役及義務役官士兵,年資屆滿一(半)年,核發紀念章(累計核發三弓箭標為最高上限),並以補發乙次為限。

資料佐證

http://www.mnd.gov.tw/Publish.aspx?cnid=3155&p=74085&Title=國防消息&style=公告專區
中華民國國防部
曾服務金馬地區已退官兵補發紀念章作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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