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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錯誤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法界指出,若以大法官釋憲認稱司法權「強壓立法權及行政權」,恐是錯誤認知,因為大法官解釋並未替代立法,也給予立法形成空間,且解釋是針對法規範有無牴觸憲法。
同性婚姻以釋憲來保障,是適切的手段。
大法官清楚說明,在我國,同性性傾向者過去不被社會傳統習俗接受,受到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排斥或歧視,長久以來是政治上的弱勢,很難期經由⼀般⺠主程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所以,當法律上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並且對同性性傾向者施加差別待遇,當然應該適⽤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判斷合憲性。

資料佐證

https://udn.com/news/story/6656/2494984
認稱司法權強壓立法權是錯誤認知

https://womany.net/read/article/13573
大法官同婚釋憲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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