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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早在1992年2月28日,就有吳梓等18立委提出「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洪昭男等20位立委提出「二二八事件補償條例草案」及謝長廷等19位立委提出「二二八受難者賠償條例草案」等三個版本。而行政院直到1993年6月10日才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查。 1995年3月23日立法院通過《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總統於4月7日公布,10月7日施行。條例第四條明訂每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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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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