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Anders Sun 認為 不在查證範圍
引用自 Anders Sun 查核回應
此為同意先享後付契約後未依約按時繳款之催繳通知。與詐騙毫無關係。
此查核回應尚被用於以下的可疑訊息
活晚霜7m
滿NT$3
$28,95
粲精華
律師函
王嘉駿 先生/小姐
300⋯⋯
活晚霜7m
滿NT$3
$28,95
粲精華
律師函
王嘉駿 先生/小姐
300 新竹市北區金竹路 111 巷9號8樓
AFTEE5422
受文者:王嘉駿
副本受文者: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旨:為催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出面清償積欠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力河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之債務,請查照。
說明:
一、本件係受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沛科技)所委任之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河資
產公司)辦理,並依力河資產公司委託意旨代發此函,合先敘明。
二、茲據力河資產公司委稱:
『查王嘉駿君前與恩沛科技間存有消費代墊款之債權債務關係,今王嘉駿君累計至今,尚積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6,049 元(未含利息及法務相關費用)整未為繳付(包含但不限於),嗣經力河資產公司
屢次催討,惟均未獲置理,其拒絕還款之意甚明。為此,爰請 貴大律師發函通知。請 台端於見
函後,速與力河資產公司法務專員聯絡或至恩沛科技官網(如下之 APP、Line 及臉書等)確認筆數
及全部金額並於函到五日內清償前述確認之款項,否則依法追訴,絕不寬貸,如有遲誤當依法強
台端負擔。為避
制執行扣押查封動、不動產、薪資,其相關法務費用(包括律師費等),概由
免造成不便,特此通知。敬請查照辦理,俾免訟累,幸勿自誤。」等語。
註1: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
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債務人請勿為規避債務而觸法。
註2:若債務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有逃匿、隱匿財產等惡意欠款情事時,依強制執行法第
二十二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拘提管收外。
三、若台端對恩沛科技並未有與消費代墊款相關之債務,則請忽略本信函內容。」等語。
四、前情係力河資產公司委稱事實,本所謹代發函意旨如上,如有任何問題 切勿詢問本所,一律請
與「力河資產公司」聯繫,資料如後,請查照。
LINE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務承辦專員 陳專員 專線:02-55783241 02-55783242
為免來電時無人協助,煩請於週一至週五 09:00~18:00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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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士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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