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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跟醫生的財路無關,只要是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付給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的醫藥費或生育費,原則上都可以拿去扣稅,所得稅法第17條提到,只有3種醫療院所開立的醫療收據,才可以拿來扣除: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列報的費用沒有金額限制。
如果不是健保特約的醫療院所,收據是不可以拿來列舉申報。

資料佐證

https://plainlaw.me/posts/看病完的收據可以節稅?|黃書瑜-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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