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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4000 查核回應
該網購平台為常態性營業,適用消保法第19條,網購自收到商品隔日起算七天可無條件解除契約(退貨),如使用超商取貨未取使包裹在期限內未領退回,運費自然由業者負擔,消費者無須負擔任何費用,所以業者的請求無效。

但只透過訊息不能完全確定買賣行為是否超過7天時效,建議撥打1950專線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cpc.ey.gov.tw/Page/BC16ACF0BBB9CCC2/f8e15c56-0cbe-49ac-a7ba-2f41e1d9ca5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https://cpc.ey.gov.tw/Page/A1D31DAB12817E9

企業經營者網站可否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網路交易為通訊交易之一種類型,消費者於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本文規定,原則上仍享有7日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但是所購買之物品如果是屬

https://cpc.ey.gov.tw/Page/BC16ACF0BBB9CCC2/f8e15c56-0cbe-49ac-a7ba-2f41e1d9ca55

消費者保護法§19-全國法規資料庫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

有任何消費問題,請於上班時間(不含午休)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有專人提供專業及熱忱的諮詢服務。 只要拿起按鍵式電話或手機於上班時間(不含午休)撥打1、9、5、0四個碼,就會直接轉接至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1950專線之計費方式,比照一般市內電話或行動電話收費;亦即消費者以市內電話撥打,即以市話計價,若以行動電話撥打,依該專線與各電

https://cpc.ey.gov.tw/Page/A1D31DAB12817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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