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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受文者
保存年限:
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函
地址:613019嘉義縣朴子市朴子七路29號
承辦人:李宗哲
聯絡電話:05-3623939分機203
傳真:05-3621162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嘉監駕字第1145021036A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佐證照片)
主旨:駕駛人您好,您的體格體能疑似發生變化,請於114年8月
說明:
31日前至本所辦理汽車駕照重新審查,詳如說明,請查
照。
依據民眾114年7月15日局長信箱辦理(受理編號第THB1140
(7176397-1號)。
二、民眾陳情,您所持有
號自用小客車於114年7月1
0日下午5時15分於臺南市南區新興路與中華西路路口,其
車後保險桿加註「本車駕駛患有精神疾病」文字,請您於
收到本通知函後逕至公立醫院或衛生機關或公路監理機關
指定醫院辦理駕照審驗體檢,並於旨揭期限前至本所辦理
駕照重新審查,審查通過後,您仍得繼續領有駕駛執照。
三、若您暫時無法取得上開審驗體檢表,或已無駕駛車輛需
求,亦請就近至監理單位辦理繳回註銷駕照。
四、若不依上述說明辦理駕照重新審查,經查核後將依據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76條規定公告註銷您的汽、機車駕駛執
照。請於旨揭期限至本所辦理相關手續,逾期將依法逕行
公告註銷並追繳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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