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要阻止「國會五法」通過,是因為立法程序不符合議事規則,未經實質討論及審查,法條內容粗糙、侵害民眾權益、違背憲法。如果通過,受影響者不分黨派、不分公務員或一般公司團體及民眾。
文中說這五法是2014年民進黨提出的,事實上,惡法不會因為是不同黨派提出的,就突然變成好法。而民進黨也沒有趁立院多數就再強行通過自己的國會改革法案。反而是藍白沒收發言、拒絕針對法條一一討論、利用席次優勢強行通過違憲的法律。
例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7、48條與國會調查權行使相關之規定,藍白版本存在以下問題,其實都應該在司法法制委員會中討論修改以完善法條內容,但是卻都沒有討論就直接保留內容強行表決通過二讀:
1. 條文中沒有限制立委調查案件的“範圍邊界”:
現行條文中只能調查「機關」的文件,但藍白黨團版本是「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幾乎是可向任何人索取文件、資料及檔案,沒有設定範圍限制,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商業機密、要求記者提供吹哨者、要求部隊提供軍隊部署資料。且立法院要調閱的資料若是在監察或司法機關手上,以前可以有理由而不給,但藍白黨團的版本,即使有理由,還是要把副本給立法院。
2. 球員兼裁判,沒有公正單位監督把關:
正常的調查程序,在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搜索必要以搜集證據時,需透過書面向法院申請搜索票,經法官判斷後簽發。但是修法條文卻讓立委可以直接叫民眾私人企業配合調查提供資料,不提供資料就罰錢罰到你提供為止,決定要不要罰款的也不是獨立機關,是立委。發起調查、執行調查和決定裁罰的都是立法委員,球員兼裁判,取得資料的程序甚至比檢察官容易,這些都賦予立委超越法官及檢察官的權限。
3. 條文中沒有設立“拒絕配合調查提供資料”的條款:
沒有制定哪些特殊情況條件下,民眾可以拒絕提供資料文件,拒絕配合調查,等同於立法侵害民眾權益。民眾只能在被罰款時,針對不服罰款提起行政訴訟跟立法院打官司,這是賦予立委任意擾民、以罰款威脅民眾的權力。
4. 立委無調查專業訓練,權責不對等:
有調查權的檢察官、調查局人員都接受過專業調查訓練、通過國家考試,沒有受過調查訓練的立委如何進行合理、有意義的調查而不是漫無方向隨意索資?尤其調查對象牽涉一般民眾私人企業,如果最後確認烏龍一場,或是民眾提起行政訴訟後,法院判決民眾不需繳罰金,只有民眾平白遭受騷擾被迫為訴訟奔波,隨意亂調查的立委卻沒有任何追究責任的機制,沒有任何罰則,這些都是權責不對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