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回應
Lin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另依同法第6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之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中選會提醒,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佩戴之口罩,不得印有候選人姓名、號次、影像及相關宣傳標語,以免觸犯上開法律規定。

資料佐證

https://web.cec.gov.tw/central/article/37383

投票日不可佩戴有候選人姓名、號次或影像之口罩進入投票所

      中選會本(21)日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將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尚未解除佩戴口罩規定,投票日請選舉人佩戴口

https://web.cec.gov.tw/central/article/37383

以上內容「Cofacts 真的假的」訊息回報機器人與查證協作社群提供,以 CC授權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 4.0 (CC BY-SA 4.0) 釋出,於後續重製或散布時,原社群顯名及每一則查證的出處連結皆必須被完整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