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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回報於 269 天前
第177條:「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 如汽機駕駛人在路口未停車再開,或因而發生交通事故,屬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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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是「第177條」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5款」。閱聽人需要注意的原因是,這兩個條文並非真實存在於台灣的法律中。閱聽人在閱讀網路訊息時,應該特別留意是否有引述正確的法律條文,以免被不實資訊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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