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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須至應到案處所聽
候裁決
駕駛人
(或行為人

車牌號碼
車主地址
違規時間
違規地點:
應到案日期
注意事項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
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
行為人地址
車先行。』
重點一:無號誌交叉路口
舉發違反道路交建管理事件通知車
①大收款]
重點二:不依標誌、標線: 0699579

1.本單經勾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姨」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別緩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箱
道路交通管理
2.本單紐約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實日期、處所, 違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
處罰條例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實者,進行我
決之。
本條例違反律
4. 應到案期限术
之次日代之。
5.不服舉發者,
20日內向成面
中華民國
違規 汽機車遇「停車再開」標誌
日前 或「停」標字未停車再開
事實
應到
3. 被通知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處於本單記載之應到案處
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處罰機能(即應到案處所)告知市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物理者,依所
條第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中心
監理所(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分局
同仁攔停舉發時,請務必全程開啟微

型攝影機蒐證以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長君彥
1 喷第15 款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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