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走路被開罰單二
#新出來的法規,
#大家注意喔!
駕駛人
(或行為人
注
採網路、語音轉
帳、郵繳或向經要現代
收之機構繳納罰族
須至應到業處所到
候裁決
「應到案日期
項
發阮怡君
「被通知人受處罰對象
汽車駕駛人
汽車所有人
其他行為人
台灣駕駛人或
行為人地址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口華民國
(本聯交被通知人收執)
性別:女
出生纪 -
年月日 7
月
車輛
種類
(通知聯)竹縣警交字第
地址 地藏
駕照或身名
證統一編號
年 9月10日20時50分
日前
1. 本單經勾說「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經委託代收之機構
繳納罰鍰者,請依本單背面列印之罰鍰繳納方式向代收機構繳納罰
城當場舉發案件於5日後(不含例假日)始得至郵局繳納
2 本草經勾記,須至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者,須依應到案日期、處所·達
持本通知單到案聽候裁決,如違規人未滿 18 歲,請由法定代理人、法
監護人等攜帶違規人之戶口名簿等文件到案,逾期不到案者,進行裁
應到
事實
3、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本單記載之應到
檢附相關證據及足資辨識、通知應歸責人之證明文件,向
(即應到案處所)告知應歸責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依
本條例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所
4. 應到案期限末日為星期六、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休息日
之次日代之。
5. 不服舉發者,應於接獲本單 30日內,向處罰機關(即應到案處所)
陳述;受處罰人於自動繳納後,若不服舉發事實者,仍得於繳納罰鍰
30日内向處罰機關陳述。
109年 月
車主
姓名
樂營 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
新
行人姓名
舉發 |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單位
TEL:(03)5515627
34
5代物
行人任意穿越車道
條第
條第
保
險
設
有出示
項第 3
項第
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監理斯(站分站)
縣(市)警察局(
填單人 |警員謝金
職名章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