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前退休的退警學長務必要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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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重新審定函仍然沿用舊法退撫法年改限制的計算方式來計算退休金(所以脱勾舊法),新法條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並沒明文規定要沿用舊法方式計算,也即用年俸x2 x年资的%=月退休金,這才是正確的,舊法退撫法算出來的比新法警察人事條例第35條的少,這裡有苛扣退休人員退休金的侵權問題,況且立法有“新從優原則

復審人:
身分證字號:
住址:
聯絡電話:
被復審機關:銓敘部
復審標的:
不服銓敘部114年12月16日部退二字第1145905982號函關於退休所得審定之處分。
一、事實與理由
(一)法律適用原則錯誤:查《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已完成修正,針對警消人員退休金計算已有明文規定。基於「法律從新從優」及「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警消退休金應脫離《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框架,逕依新法計算。
(二)計算基礎具明顯瑕疵:被復審機關雖於處分函中認定復審人退休所得替代率為80%,換算上限金額應為新臺幣81,760元;然其實際產製之附表(J項)總計僅為79,625元。
(三)暗埋限制變相苛扣:經查,差額產生之原因係被復審機關仍沿用舊有《公退撫法》之複雜加減項(即附表C至I項)及年資限制,並未落實新修正《警人條例》第35條之精神——即以「(俸額 × 2)× 替代率」之直覺計算式。此舉實為「明升替代率、暗扣計算基數」,嚴重侵害復審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
二、請求事項
(一)撤銷原處分:請求撤銷被復審機關114年12月16日部退二字第1145905982號函關於「每月退休所得總計79,625元」之核定部分。
(二)重新核定給付:請求被復審機關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35條之正確計算基礎(本俸×2×替代率),重新核定復審人每月退休所得為 新臺幣 81,760元,並補發差額。
此致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經由銓敘部)
復審人:
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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