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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違規
任意以其他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前 事實
收之機
機構繳 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
第43條1項03款 27
日期、處
彐法定代
不到案者
違反
法條
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24000元)
應到 58桃園市政
-記載之應
L 證明文件
.逾期未依
案處 府交通事件

裁決處
持,以休息
30日或已逾 舉發
自動繳納罰
- 關陳述。
單位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
03-4502331
填單人
職名章
警員 賴佳萱
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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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老鶴 查核回應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其中第三項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資料佐證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3-全國法規資料庫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四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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