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存年限
限號
法
務
通
知
函
主旨
寄文者
收文者 王采蘋 身份證字號:F226971119
法務員
發
文
日期
中華民國 114 年1月16日
202405020130
電話:0981942385 吳專員
丟務專用
LINE ID:@348pqynv
說明:一、台端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3 日,並向本公司辦理分期付款,至今積欠本公司款項計有新台幣
44,133 元整尚未繳納,已違貴雙方所簽契約之約定,構成債務不履行;且台端明知無持續繳款真意,卻欺瞞本公司核准台
端分期款項,取得商品後即刻意規避債務,已涉嫌觸犯刑法第 339 條詐欺罪嫌,限台端收受本函後 5 日內與本公司聯絡說
明,否則本公司蒐證完畢定當具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追訴台端刑事責任,決不寬貸。
二、法條依據:刑法第 339 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繳款方式:一、 ATM:彰化銀行(009) 永春分行 戶名: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帳號:95809024050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