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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證人通知書
發文日期字號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北防字第11443700740號
待證事由查證期貨交易法等 案件
證人姓名 王瑛瑜

別 女
住居所 220新北市板橋區光武街50巷25號2樓
應到日時 114年12月10日(星期三) 14時0分
應到處所 臺北市調查處(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2段176號)
職稱姓名 沈調查官
聯絡人
聯絡電話 02-27368721#3952
收到通知書,請先聯繫本處聯絡人

113/09040114/27
注意事項
因案需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96條之1,通知臺端到場詢問。
請攜帶本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私章準時到場,如屆時不克前來,請預先
電話聯繫,以便另行安排時間。
三、若臺端符合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之揭弊者身分,請主動告知。
處長許銘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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