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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哇,太離譜了!詐騙蟑螂太可惡了! 疫情期間,一對夫妻要搭捷運去淡水看台,放鬆一下心情。 夫妻倆在捷運西門站上車,太太走在前面,刷卡時看到一張卡沒有拿走,那是一張悠遊卡,上面有認同卡的圖案,很漂亮,她就把它收起來。 先生沒有看到太太收了這張卡片,之後刷了自己的卡,就去淡水玩了一天。 回到家就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起先以為是詐騙電話,派出所說你在捷運西門站拿了人家一張悠遊卡,我們看錄影帶,看出你的相貌,也查出了你的手機電話。 現在遺失的人已經跟捷運局報案,也到派出所報案,他很堅持要告你侵佔罪,希望你等一下就到派出所來做筆錄,太太嚇得魂不附體,呆坐在地上。 先生問明原委,除了安慰他之外,趕緊陪他去派出所做筆錄。 警官說他會把這個筆錄移送到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會發通知開庭。 一個多月後,我與太太非常緊張,下午四點半就去地檢署報到,檢察官說這個偵查庭不能夠讓人陪進去,所以我太太更緊張了。 那個原告是個男的,都低頭不講話,檢察官就問他說,他不是故意要侵佔你的卡片,所以也沒有用你的卡片去做捷運,去消費。 你們就談談看,能夠接受什麼樣的條件,撤回告訴。 檢察官說,六百塊好嗎? 這個原告是低頭不語,檢察官就說,大家就直接講多少錢你可以接受,他還是低頭不語。 檢察官說,那就一千元好不好呢? 他沒有侵佔你卡片的意圖,就一千元,那你就撤告,你撤告以後,不可以再提告。 我太太就當庭付給他一千元,檢察官就告誡說,以後不可以隨便撿人家的東西,包括卡片。 檢察官也告誡原告,你也不要到處去告人,你進捷運站以後,就將卡片放在那個嗶嗶刷卡的地方,好像在製造假車禍,你搞人家已經好多次了。 上次呢,有一個人拿了你的卡片,還坐了捷運好幾次,所以你就一直告他侵佔,最後他賠你五萬塊,你才放過他。 以後不可以再用這種忘記捷運卡片來製造好像假車禍詐財,告人家侵佔罪。 檢察官說,以後這種就提告你誣告罪、詐欺罪,製造侵佔罪,就像製造假車禍,是很不道德的,也是違法的詐欺行為。 不要用這種手段來賺錢,所以坐捷運真的要很小心,撿到東西要立即交到捷運櫃台或派出所,不可以私自帶回家。 侵佔罪是刑事的公訴罪,除非對方撤告,檢察官也幫不了你的忙。 請大家把這段視頻分享給你的親朋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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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在事實認定上,是否構成犯罪起訴,要看檢察官的舉證及認定。

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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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釐清】網傳「搭捷運撿到悠遊卡被控侵占罪,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告誡大家,小心避免 」?

【報告將隨時更新 2022/2/22版】 一、法律專家表示,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未通知財產擁有者,或交給警察局、場所管理單位等,而「意圖」佔為己有,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的侵占遺失物罪。網傳「太太將悠遊卡佔據一整天,未歸還事件」確實可能觸犯侵占遺失物罪。 二、法律專家呼籲,民眾若撿到遺失物,應儘快將遺失物品交由警察局、場所管理機關。另民眾也能在撿到當下,拍照攝影留存以自保。

https://tfc-taiwan.org.tw/articles/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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