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6千萬✔️新北市: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
🏠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