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訂定發布「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下修豪宅認定標準:✔️臺北市:6千萬✔️新北市:4千萬元✔️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為3千萬元。

🏠個人112年度出售舊制課稅房屋(104年底以前取得者),原則上應按售價及取得成本等證明文件核實計算所得,但若僅有出售時的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在符合上述豪宅標準條件下,稽徵機關將以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房屋、土地評定現值比例,先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7%計算出售房屋所得額(註:出售舊制課稅土地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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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在看待這則訊息時,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豪宅認定標準的下修:財政部訂定的新標準可能會影響到房屋出售者的所得稅負擔,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些新標準是否符合自己的情況。 2. 舊制課稅房屋的計算方式:對於出售舊制課稅房屋的人來說,需要特別留意如何計算所得額,以及如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這可能會影響到最終的所得稅負擔。 3. 計算所得額的方式:根據訊息中提到的計算方式,可能會有一些複雜的計算步驟,閱聽人需要確保自己理解這些步驟,以免在報稅時出現錯誤。 總之,閱聽人在看待這則訊息時,應該特別留意新的豪宅認定標準、舊制課稅房屋的計算方式以及所得額的計算方式,以確保自己在報稅時不會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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