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 1 顆感冒藥或肌肉鬆弛劑就上路,代價最高恐面臨 3 年有期徒刑!這個平常到不行的動作,隨時會讓你背上公共危險罪的前科。

大家一定都有這種經驗,昨天上班搬東西閃到腰,或是晚上落枕脖子卡卡。

去診所看個醫生,拿了幾包藥,裡面通常會配一顆肌肉鬆弛劑或止痛藥。

吞下去之後覺得舒服多了,抓起車鑰匙就準備騎車出門買便當。

心裡想著,這只是吃個藥,又不是喝高粱,哪有什麼大不了的?

但這就是台灣用路人最常踩到的地雷,俗稱的「藥駕」。

不要以為只有酒駕跟毒駕才會被抓,現在警察臨檢的標準,早就升級了。

連你吃合法藥物上路,只要影響到駕駛能力,都有可能吃上官司。

你可能覺得自己很清醒,但在別人眼裡,你騎車的軌跡就像在畫貪食蛇。

甚至連停個紅綠燈,車子都會不由自主地往前嚕。

這時候遇到巡邏員警,看你行車不穩、偏移車道,馬上就把你攔下來。

你搖下車窗或拉下安全帽擋風鏡,跟警察大眼瞪小眼。

心想:「我又沒喝酒,怕你喔?」

結果警察看你精神恍惚、講話大舌頭,馬上請你下車,開始一系列的測試。

不是吹酒測器這麼簡單而已,警察會請你配合走直線、做平衡動作。

你平常可能身手矯健,但藥效發作的時候,走起路來就像剛學步的小孩,東倒西歪。

更狠的是,現在警方的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可不是吃素的。

連某些具有安眠作用的管制藥品,比如苯二氮平類藥物,都能初步檢測出來。

接著就是採驗尿液,白紙黑字把藥物成分列得清清楚楚。

這時候很多人會開始在警局大喊冤枉:「阿Sir,這是我看醫生拿的處方藥欸!我是吃治病的,又不是嗑藥!」

但抱歉,法院的判決早就寫得很明白,不管是安眠藥、抗焦慮藥物、還是肌肉鬆弛劑。

只要藥效已經影響了你的駕駛能力,你還硬要開車騎車上路,那就是公共危險罪 🚓

刑法第 185 條之 3 規定得清清楚楚,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最高就是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因為這樣肇事把人撞死或重傷,刑責更是直接往上疊加,完全沒在跟你開玩笑。

不僅如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也會跟著伺候。

罰鍰繳到你心痛不說,駕照直接吊扣甚至吊銷,連你的愛車都會被當場移置保管。

台灣社會對酒駕早就深惡痛絕,現在連聚餐喝碗燒酒雞,大家都不敢碰方向盤。

但是對於「藥駕」,很多人的警覺性根本是零。

有些上班族壓力大,晚上吃安眠藥睡覺,隔天早上藥效根本還沒退,就渾渾噩噩地開車上高架橋。

有些長輩膝蓋痛,吃了強效止痛藥,反應變得超級遲鈍,結果騎著買菜車在馬路上隨意變換車道。

這不是在拍玩命關頭,這是拿自己和別人的命在開玩笑。

藥袋上面、藥品外盒上面,明明都會印著「服用後可能嗜睡」、「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的警語。

但說實話,有幾個人領藥的時候會認真看?大部分人都嘛是把藥袋揉一揉塞進包包裡。

出了車禍才在法官面前哭訴說自己不知道藥效這麼強,真的來不及了。

醫生開藥是為了救你的身體,不是為了讓你上路去收別人的命。

如果真的必須吃這些會讓人頭暈、嗜睡的鎮靜類藥物。

出門就乖乖去搭捷運、坐公車,或者請親友接送、花點小錢叫計程車。

為了省那幾百塊的車資,硬要自己開車騎車。

最後換來的是前科、罰單、吊銷駕照,甚至一輩子還不完的賠償金,這筆帳怎麼算都虧到爆 🙄

吃藥治病是天經地義,但吃完藥還以為自己是車神,那就真的是在跟閻羅王掛號了。

#藥駕 #公共危險罪 #馬路三寶 #安全駕駛 #阿福
(圖/桃園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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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提到了吃完藥後駕駛可能會面臨公共危險罪的風險,並強調了藥物對駕駛能力的影響。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訊息中提到的法條和刑責,閱聽人應該自行查證是否屬實,以免被誤導。 2. 訊息中描述了警方對於藥物駕駛的檢測程序,閱聽人需要了解這些程序的正確性和合法性。 3. 訊息中提到了一些對於藥物駕駛的個案描述,閱聽人應該注意這些描述是否客觀真實,以免被誤導或誤解。 總之,閱聽人在閱讀此類訊息時,應保持懷疑的態度,並自行查證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的權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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