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張亞中在另一個群組中就日裔傳聞的文章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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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資料如下,敬請參考:

據了解,1945年11月1日舊「台灣總督府」應國府前進指揮所之需,曾舉行《在台日本人歸國志願調查》,當時在臺日本人總數為329,269人,其中確實有志願留台者約14萬餘人(志願歸國「日本」者有18萬餘人)但並未被陳儀當局所接受,最終全數遣返。其中,若涉及與台灣人有婚姻關係者:「夫為日僑,妻為本國籍,而結婚在台省受降以前者,妻之去留聽其自願;妻為日籍,夫為本國籍,而結婚在台省受降以前者,其妻得予留台。」

根據1947年臺灣省日僑管理委員會所編印的《臺灣省日僑遣送紀實》顯示,從1946年3月起,有資料可查的在台日人(含琉球人與朝鮮人)共分三批遣返,遣返次序為 :1、日籍軍人,2、平民,3、病人與犯人(用武裝醫院船遣返)。

第一期自1946年3月1日起至同年4月底為止,共計遣返日人291,159名。其中日俘遺族和留守家庭69,246人,日僑221,913人;

第二期自1946年10月19日起至同年12月28日止,遣返殘餘日僑10,325人和解除徵用18,196人,共計遣返日人28,521人;

第三期遣返作業自1947年4月中旬起至同年5月3日止,共計遣返日籍琉僑3,566人。總計先後遣送日僑323,246人。

1947年5月16日,台灣省政府成立後,旋於同年12月展開第四期日人遣返作業,共計遣返日、琉球人走私犯及無罪戰犯105名;

第五期遣返作業始於1948年4月,台灣省政府為集中遣返殘餘日人起見,特頒布「台灣省殘餘日僑集中遣送實施辦法」,規定除患有重病、與國人合法結婚、犯有刑事案件未審判終結或未服刑期滿之日人,以及其他有正當理由經核准留台者外,均應強制集中遣返,共計遣返日人432名;

第六、七期分別於1948年11月、1949年8月遣返解除徵用343人及殘餘日人272人。其後,留台日人已為數甚少,僅零星、個案式地辦理日人遣返作業。因此所謂「約有 30多萬日本皇民,放棄日本國籍,歸順為『中華民國』國民,落地生根」應屬子虛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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