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安全委員會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除嚴格執行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及環境偵測,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以確保核能應用安全外,亦積極推動原子能科技在民生應用的研究發展,以增進民生福祉。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我國原子能業務主管機關,負責國內核能電廠、核子設施及輻射作業場所的安全監督。除嚴格執行核能安全管制、輻射防護及環境偵測,妥善規劃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以確保核能應用安全外,亦積極推動原子能科技在民生應用的研究發展,以增進民生福祉。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申請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者 (以下簡稱申請者) ,應具備下列資格之 一: 一、持有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者。 二、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千億元,並 能證明其技術與管理能力及財務基礎足以勝任設施之經營。 第 3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建廠執照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第 2 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 (以下簡稱經營者) 應依下列規定提送相關資料經 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始得裝填核子燃料: 一、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十四個月前,提送核子反應器初次裝填申請書 、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擬訂之計畫。 二、預定初次裝填核子燃料三個月前,提送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換裝核子燃料:指於核子反應器爐心中進行燃料更換、佈局等作業。 二、大修:指核能機組依預定計畫停止運轉,以換裝核子燃料並執行結構 、系統及組件之檢查、維修、測試與改善等作業。 三、起動:指依程序操作控制設備,使核子反應器由未達臨界狀態趨向臨 界狀態至機組併聯,及其後之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指由經營者報請主管機關測驗及格並見 習及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執照之人員。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分為運轉員及高級運轉員兩類;其操作範圍及權限如 下: 一、運轉員:接受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操作核子反應器控制裝置。 二、高級運轉員:指揮、調度運轉員操作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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