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今天死的是你的小孩,你還管兇手成不成點嗎?被害者爸爸站到鏡頭前說,兇手出獄,我會是第一個被殺的人。你聽到這番話,心裡什麼感覺?國中生拿刀,連續刺了對方十刀,一次一次把刀插進對方的要害,最後一條命沒了。然後判決結果出爐,兩個兇手分別被判刑12年跟11年。服刑期滿三分之一,就可以申請假釋出獄。簡單來說,最快四年之後,兇手就可以重獲自由,大搖大擺的走在街上。但那個被殺的孩子永遠都回不了家。少年法初衷是保護未成年人,因為他們心智未成熟,所以應該給予他們改過的機會。這個理念本身沒有錯,但當保護變成漏洞,當未成年變成護身符,當有人知道法律保護自己,所以他什麼都敢做,那我們到底在保護什麼?法律到底該保護未成年人,還是該保護我們這些守法的人?不要跟我說他們年紀還小,應該給他們機會啊。被害者跟他們一樣年輕,誰給他機會?竊盜、恐嚇、打架鬧事這些事件,或許真的可以教化,但如果是連續刺殺十刀,刀刀致命,沒理由的刻意奪走一條生命。犯罪者的年齡還應該成為量刑的唯一考量嗎?當法律過度保護加害者,會不會讓被害者家屬感到孤立無援,二次傷害?當制度只站在加害者的角度,會不會讓社會大眾對國家跟法律都失去信心?我不是想討論報復的問題,我只是想問什麼才叫做公平正義?是給人民改過機會,還是給人民行為界限?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未來,還是保護全民人民的安全?真正該列入討論思考的,不是要不要廢除少年法,而是當重大惡意犯罪發生時,我們有沒有更細緻的分級制度?第一級,非暴力無重大傷害事件,像是偷竊、公然侮辱,完全適用少年保護處分以輔導矯正為主。第二級,重大傷害但非故意殺人,例如強盜傷害、聚眾鬥毆導致重傷。這類事件應該加重處分,延長觀察期,提高假釋門檻,強化心理風險評估。第三級,重大惡性暴力犯罪,例如故意殺人、性侵致死。這類事件應該設置特別審理機制,甚至轉由成人刑事制度處理。這不是對人的殘忍,而是人需要遵守的界限。法律對人的保護可以存在,但人需要擔負的責任絕對不能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