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網友上傳視頻說,中共開始嚴控糧食了。

2026年4月1日全面實施台帳制度,商家必須把糧食賣給了誰,買了多少,進貨多少,剩餘多少嚴格登記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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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及物資儲備局關於印發糧食經營台帳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6年01月01日
國糧糧規〔2025〕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及物資儲備局(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製定了《糧食經營台帳管理辦法》。 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糧食及物資儲備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糧食經營桌上型帳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糧食流通真實情況,維護糧食經營者合法權益,服務糧食經營者管理和決策,服務糧食宏觀調控和執法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以下統稱糧食經營主體),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糧食經營台帳。

第三條 糧食經營台帳是指糧食經營主體以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糧食收購碼單、銷售發票、出入庫憑證、購銷合約等原始憑證,以及相關政策文件為依據,依照業務發生時間順序記錄形成的各類帳冊統稱。

第二章 台帳內容

第四條 糧食經營台帳一般包含糧食經營主體資訊、糧食購銷交易行為資訊、糧食經營資金財務資訊、糧食政策執行資訊等。

第五條 糧食經營主體資訊包括:

(一)基礎資訊。 聯絡人、聯絡人、地址,作為市場主體的詳細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理人。

(二)其他資訊。 市場主體登記時間、類型、經營範圍等。

第六條 糧食購銷交易行為資訊包括:

(一)基礎資訊。 糧食經營業務類型,以及發生的日期、品種、數量、計量單位等。

(二)其他資訊。 糧食性質,以及品質指標、儲存品質指標、食品安全指標等。

業務類型包括向生產者購買、向企業購買、儲存、加工、銷售、進出口等;購買、銷售需記錄糧食來源及去向。 糧食性質包括中央政府儲備糧、地方政府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其他政策性糧、商品糧等。

第七條 糧食經營資金財務資訊包括:

(一)基礎資訊。 經營糧食的單價、金額等。

(二)其他資訊。 與糧食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業收入、結算方式、營業成本、稅金、政府補助等。

第八條 糧食政策執行資訊包括相關部門下達的政府事權糧食收購、銷售、輪調、移庫、加工等計劃,相關計劃的執行數量、時間等情況。 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適當增加地方事權糧食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主體所建立的政策性糧食經營台帳應包括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所有內容。

從事商業性經營業務的企業建立糧食經營台帳應包含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列的基礎資訊。

糧食經紀人、農業合作社等從事商業性經營業務的非企業主體可採取簡單易行的方式建立糧食經營台賬,台賬內容應包含業務發生日期、品種、數量、金額、計量單位等基本要素。

第三章 記錄要求

第十條 省級糧食及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突顯精簡、高效、實用,以適當方式對本省(區、市)商品糧及地方事權糧食經營台帳內容的樣式提供指導參考。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應確定其管理的中央事權等糧食的經營台帳內容及樣式。 其他中央政府儲備糧食承儲企業可參考制定。

第十一條 糧食經營台帳登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與原始憑證及相關政策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不得偽造、竄改、損毀。

第十二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及時彙總整理糧食購進、儲存、銷售等原始憑證,記錄台帳。 月末沒有發生業務的,月末結轉上月末相關指標數據。

糧食經營台帳應妥善保管備查,保證資料的連續性,保質期不得少於3年。

第十三條 鼓勵糧食經營主體透過資訊化方式建立糧食經營台帳。 如糧食經營主體會計帳簿等相關帳冊涵蓋本辦法列明的糧食經營台賬內容,或所用電子資訊化管理系統能夠查詢到相關內容,可視化已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不必另行抄錄、打印形成實體賬本。

第四章 資料報送與使用

第十四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依規定報送糧食購入、儲存、銷售等基本資料及有關情況。 鼓勵透過資訊化方式報送。

承擔政府糧食儲備管理的主體應實現政府糧食儲備資訊即時採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糧食經紀人、農業合作社等從事商業性糧食經營活動的非企業主體,可採取靈活簡便的方式報送必要的數據和情況。

第十五條 糧食經營主體報送的基本資料及有關情況須與生產經營實際相符,與糧食經營台帳相符。

第十六條 省級糧食及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管等工作需要研究確定本轄區各類糧食經營主體資料報送要求,減輕基層負擔,持續提升資訊化建設、應用和運維水平,發揮資訊化支撐保障作用。

第十七條 糧食及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主體報送的資料和情況加強分析與使用,及時掌握糧食流通真實情況。 發現有糧食相關風險隱患和問題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組織核實、排查,依法依規處置。

第十八條 糧食經營主體所報送的資料和情況涉及國家機密、工作機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嚴格依照保密及相關規定執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糧食及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糧食經營主體規範建立糧食經營台賬,依法實施糧食流通執法監管。

中央政府儲備糧食承儲企業對其管理的承儲中央事權糧食的經營主體建立糧食經營台賬進行業務指導,並督促其按照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加強糧食經營台帳管理,並對台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糧食及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對糧食經營主體建立經營台帳及報送資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及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版權所有:國家糧食及物資儲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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