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6月某天…
警方據某A女報案稱其配偶正於某摩鐵與人通姦 要求協助 警方遂派員前往察看 到了摩鐵進了房門當場查獲二女(B女 C女)赤裸共卧一床並尋獲數種情趣用品及使用過之保險套 但未有精液殘留 隨後D女也趕至現場見狀亦揚言控告通姦 A女控告其夫B女與D女之妻通姦 而D女亦控告其妻C女與B女通姦
警方為了釐清四女之配偶關係 費了半天時間隨後移送地檢偵辦
據悉該案經法院判決通姦不成立 因為法官無法證明B女及C女二人性器官有結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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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刑法通姦罪所保障的,無非只是性器官的專屬使用權;更坦白的說,是配偶雙方對於彼此性器相互接合的權利。刑法並非考量同性或異性婚姻之需求,來決定要被處罰的外遇行為,而是受限於對「姦」這個用語的傳統理解,導致在外遇對象為同性時,不認為他們會有刑法上的通姦或相姦行為發生;或是在外遇對象是異性時,也不處罰只有口交沒有性器接合的性行為。未來如有同性婚姻的立法,同性配偶若與異性發生婚姻關係外之性器接合的性行為,一樣會受到通姦罪的處罰。因此,若是認為動用國家刑罰權可以遏止外遇行為、維護性忠貞義務,支持同性婚姻立法,反而更能促使立法與司法者重新審思,外遇性行為的意義、刑法該如何保障婚姻價值。當然,我們也可以進一步思考,是否需要督促這些拿著我們稅金的司法菁英,充當徵信社,費時耗力地去監督隔壁鄰居和小王、小三間的性器接合行為。
  

不同意見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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