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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銀行合約書
銀行服務條款(下稱「本契約」),申請人確認並同意以下約定事項:
1. 同意本行業務代表代理您向新光相關銀行消金部門申請貸款業
務,已充分知悉並同意本契約,(下稱「本公司」)送審核通過後
,您知悉並同意應依約繳付相關服務費用予本公司。
2. 本行服務費用係申請貸款金額5%(本款項應於申貸核准後,
連同申貸行庫檢附之相關分期繳款單據中 檢附本公司之繳款單,請於
行庫撥款後持繳款單至7-11或各大超商掃碼繳費,若於撥款3日內
不交納相關服務費用,應負相關刑事責任將由本公司法務提出相應
法律行動。
3. 以上所列之證件資料應於三日內準備齊全僅供本公司辦理貸款
程序使用,絕不作為其他用途否者本公司將赴一切法律責任及賠賞責
任,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申請人亦不得藉由推託或無故解約,並就申請
人辦理之全部程序,應與積極配合,否者視同無故毀約背信需賠賞本公
司違約金,為雙方言明訂定之手續費用百分之10%並無異議
4. 申請及文件之真實:您理解並同意,於本公司所填寫與簽立之
内容等行為及意思表示,確係為申請由本公司提交相關銀行信貸相
關業務,並擔保不得使用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進行申請,且不得將提
供予本公司之身分證明等相關文件交付他人、或虛偽不實交易或以
他法施以詐術,以本公司信貸業務之服務取得不當利益。您所提供
之所有文件,均為正確真實。且您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若為限制
行為能力人,您亦已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如您有違反本約定或遭
檢警通報具不法犯罪嫌疑之情形時,除構成本契約終止事由外,您
應就本公司受有損害部分負損害賠償之責。
5. 申請文件處理:您已同意以電子文件由本公司業務代表代為申
請貸款事宜及本契約之表示方式,並同意本公司得依實際內容修正
您於本公司所填具之資料。關於本合約,若本公司申貸成功後您已
履約完成時,您同意本公司無須返還申請書(含所附資料),並授
權本公司逕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