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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回信,就是一例。
對於明知違反行政或刑事法規的廣
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有移除義務,
若收到具體檢舉,業者仍為賺錢不移
除,似應負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
的刑責,而不只是行政法處罰而已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 號判決要旨
:「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行
為者而言。」,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提
供平台讓人去犯罪,就是以幫助之意
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正如你賣刀
,有人告訴你,他要買刀殺人,你仍
然賣給他,你就是幫助犯。
(作者為移民署跨國(境)婚姻媒
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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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包括以下幾點: 1. 訊息提到了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決,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判決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是否被正確引用。 2. 訊息中作者自稱為「移民署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審查小組委員」,閱聽人需要確認這個身分是否真實,以及作者是否具有相關專業背景。 3. 訊息中提到網路廣告平台業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0條的幫助犯問題,閱聽人需要謹慎判斷這個論點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4. 訊息中舉例賣刀殺人的情況,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比喻是否合適,以及是否能夠正確反映廣告平台業者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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