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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50020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彰化市中山路2段187號
未書寫正確郵遞區號者,應按信函交付郵資
郵簡內裝有附件者,應作信函貼付郵資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許可號碼簡字第0008
臺北郵局電子郵件科 印製

使用牌照稅違章處罰新規定 重要通知請即拆閱
親愛的車主您好:
一、依財政部11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令規定,逾期未完稅交
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者,按未徵起應納稅額每次處0.3倍之罰鍰,但各
年度未徵起應納稅額累計處以0.9倍為限。




李先生有一車輛,每年應於4月30日前繳納使用牌照稅額1萬
1,230元,但114年未於期限內繳納,於滯納期滿後同年9月
15日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依財政部最新函釋規定,除應繳納
114年使用牌照稅外,應按日計徵至違規日期間未徵起應納稅額
處0.3倍罰鍰,即應處以114年1月1日至同年9月15日未徵
起應納稅額 7,937元之0.3倍計2,381 元之罰鍰,因此,李先
生114年應繳納使用牌照稅1萬1,230元及處罰鍰2,381元。
二、提醒您,您的車輛
滯欠使用牌照稅,已超過繳納期間並滯納期
滿,如將車輛行駛或停放於公共道路被查獲,除須繳清原滯欠稅額外,每次處
以未徵起應納稅額0.3倍之罰鍰,車輛多次被查獲時,會連續處以未徵起應納
稅額0.3倍罰鍰,累計最高0.9倍。
三、依財政部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180號令規定,經核准分期繳
納使用牌照稅者於分期繳納期間內使用交通工具免罰,請儘速繳清欠稅或向
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申請核准分期繳納,以免受罰。

接獲本通知單時,如有其他疑義,請電洽本局查詢。
電話(04)8320140分機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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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地方: 1. 訊息提到的財政部111年6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0506610號令,以及94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180號令,閱聽人應該確認這些法規是否真實存在,以及是否符合當時的法律規定。 2. 訊息中提到的罰鍰計算方式,閱聽人需要確認這些計算是否合理,並且可以參考相關法規來判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 訊息中提到的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地址和電話,閱聽人可以透過其他途徑驗證這些聯絡方式是否正確,以確保訊息的真實性。 總之,閱聽人在接收此類訊息時應該保持懷疑的態度,並且確認訊息的來源和內容是否可靠,以避免受到詐騙或不實訊息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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