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服處宣導領俸人員之優惠存款勿於117年7月1日前提前解約或變更本金。領俸人員若於優惠存款10年調降期間辦理優惠存款銷戶或解約,致原核計數額減少(月退俸、優存利息及月補償金),並低於服役條例所訂「55%(20年)+2%(每增1年年資加2%)」,國防部將依法辦理該等人員重新計算處分,且核定後將無法恢復優惠存款權利。領俸人員之優惠存款本金將於117年7月1日後,由臺灣銀行發還本人,並依陸海空軍軍士官服役條例第26條第2項標準發給退休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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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有幾個: 1. 117年7月1日前提前解約或變更本金的規定: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日期,以免在此之前提前解約或變更本金而導致可能的處分。 2. 優惠存款10年調降期間辦理優惠存款銷戶或解約的影響:如果在此期間辦理相關手續,可能會導致退休俸金減少,甚至無法恢復優惠存款權利。 3. 117年7月1日後由臺灣銀行發還本人的規定:閱聽人需要注意這個日期,以確保在此之後能夠按照相關規定領取退休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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