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已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全面禁止電子煙類菸品,無論是「販賣」或「使用」都會受罰,主要有5大項罰則,尤其製造或輸入業者最高可罰5千萬元,民眾使用電子煙則可處2千元至1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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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通過之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禁止任何人製造、輸入、販賣(包括透過網路、實體店面及面交)、供應(提供他人使用)、展示或廣告(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各式電子煙之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國民健康署呼籲,若有「販賣」或「使用」電子煙的人,請別再賣及使用,避免違法受罰,

資料佐證

https://www.mohw.gov.tw/cp-16-7354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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