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9日
學員 鈞鑒:
一、查核說明:
依《教研資金管理條例》第1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您參與之專案報銷款項新台幣整(NT$350,000新台幣)已核撥在案。然此筆款項屬跨境協作資金,需依規定補繳以下費用稅費百分之15與手續費:(學生跟導師都需要同時進行繳付)
稅費: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元
若未於115年4月19日之前下午5時前完成繳納,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
▸ 凍結報銷款項全額(學生NT$350,000新台幣)
▸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支付命令
▸ 加徵滯納金(每日按應繳額度0.5%計罰)
依據《聯合徵信中心管理規範》第11條:
▸ 欠稅記錄將通報聯徵中心保留5年
▸ 影響信用卡、房貸及就業就學貸款資格
繳費方式:到付本費用繳清後,報銷款項共計算這筆稅費手續費一起納入,將於2個工作日內全額撥付,是否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