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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請路鄉6
退警造2
回察橋0
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時速102公里,應保持51.0公尺,實局村0
距不足)
第雙1
二鵝
道路交通管理 第 33 條 1 項 02 款 01
處罰條例
(期限內自動繳納處新台幣 3000 元)
-號:95222 日期: 08/01/2018 時間: 13:57:45 地點:國道3號125.7公里南豐向
號: 2092 使用單位: 後龍分隊 限速: 110 公里/小時
31865_K0000_0801_135745.jmf 儀器序號: PD000020
速度:102 公里/小時(DEP車尾方向)
儀器序號: UX025585/JOGB0600160
警山
察9
大號

118.9
Sear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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