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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臺北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930699351號
附件: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1份
保存年限:
主旨:公告本府劃設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
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O
九年十月二十日環署空字第一O九一一七三三三一號核定
第1页共2页
公告事項:
一、為提升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本市空氣品質
維護區。
二、本市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包含以下區域及觀
光景點,詳細區域如附圖:
(一)轉運站:臺北轉運站、市府轉運站及南港轉運站。
(二)重要觀光景點: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堂、國父紀念館
、忠烈祠、陽明山公園及臺北一○一大樓,其停車場及
出入口。
三、自本公告生效日起,下列車輛全時段禁止進入本市第一
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範圍;違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
條暨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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