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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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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臺北市文山區...
銓敘部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部退一字第1125547946號
速別:普通件
Il 5G
檔號:
保存年限:
完成
電子公文
機關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2
號 傳真:02-82366648
承辦人:王永偉 電話:02-82366642
E-Mail:gasign@mocs. gov. tw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
第1頁 共2頁
主旨:檢附修正後之「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
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標準表」,並自民國112年6月1日起生
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17條規定:「(第1項)
被保險人依前條第3項規定請領養老年金給付者,其每月退
休(職、伍)給與,加計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之總和,不得
超過其最後在職加保投保俸(薪)額2倍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
稱退休年金給與上限)。 (第4項)第1項所定每月退休(職
、伍)給與,包含下列內涵:一、 、被保險人支(兼)領之月退
休(職、伍)給與或類此之非一次性離退給與。二、被保險人
支(兼)領之一次性退休(職、伍)給與、資遣給與、年資結算
金或類此之一次性離退給與,應依平均餘命,按月攤提併入
每月退休給與計算。三、被保險人依規定領有其支(兼)領一
次退休(職、伍)給與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第5項)前項第2
款所定一次性離退給與之按月攤提計算方式,於本法施行細
則定之。……」同法施行細則第58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1
7條第4項第2款所定平均餘命,由本保險主管機關參考內政
部公告之全體國民平均餘命,每3年檢討一次並公告之。」
二、次查本部前以109年6月1日部退一字第1094940546號函公告之
「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
平均餘命標準表」(自109年6月1日生效)迄今,將屆滿3年,
爰依前開規定,重新檢討修正,並自112年6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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