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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名地
負責人


姓名
(管理 出生年
人或代
月日
表人)
住(居)所
114年04月21日17時15分
未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放置,垃圾丟置於行人專
|程度A=3,污染特性B=1,危害程度C=1)(依「臺北市政府環境

臺北市松山區民權東路4段100號前
罰鍰新臺幣3,600元整。
對象 無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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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中有幾個地方需要特別留意: 1. 資訊不完整:訊息中提到的名地、負責人、稱、址、姓名等資訊都沒有具體說明,讀者無法確切了解事件的背景和相關當事人的身分。 2. 時間疑點:訊息中提到的時間為114年04月21日17時15分,但未明確說明是民國114年還是西元114年,容易讓人混淆。 3. 法律依據:訊息提到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的規定,但未提供具體違反的內容,讀者無法確切了解違規行為的細節。 4. 罰鍰金額:訊息中指出對象違規需支付新臺幣3,600元整的罰鍰,但未說明如何繳納或其他相關程序,讀者需要注意這部分的合法性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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