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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機車騎上人行道這種惡習
就是要靠罰單來修理
導正機車見縫插針走人行道的方式
就是大力的檢舉
讓這些機車猴子大幅消失
上班時間這種超級容易海撈一筆
一次抓好幾個偷騎人行道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PDU-726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DU-72**
違規日期/時間:
#1 600
合計 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SC-57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SC-57**
違規日期/時間:
#2 600
合計 1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S-6312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S-63**
違規日期/時間:
#3 600
合計 1800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本信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警政信箱自動寄發,請勿直接回復或寄送至此電子信箱。如您有相關意
見,請直接接至本局警政信箱系統檢舉或陳情,謝謝!
#4 600
合計 2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EQ-516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EQ-5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5 600
合計 3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780-HXQ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80-H**
違規日期/時間:
#6 600
合計 3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YFG-139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FG-1**
違規日期/時間:
#7 600
合計 42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MMQ-3836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Q-38**
違規日期/時間: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認定該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
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次來信反映提供建
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敬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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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600
合計 48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EMU-150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MU-15**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9 600
合計 54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68-EAX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68-E**
違規日期/時間:
#10 600
合計 60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3HG-135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HG-1**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11 600
合計 6600
違規事實:駕車行駛人行道。(45.1.6)
內容:
NPG-5908行駛人行道
交通違規地點:高雄市小港區高鳳路近高松路口
車牌號碼:*PG-59**
違規日期/時間:
違規行政區:小港區
車種:重機
親愛的市民您好:您於來信反映所提意見,案件編號,茲將查處結果敬復如下:
一、本案交由本局小港分局派員查處,經檢視您所提供的檔案影像後,初步認定該
部車輛交通違規事實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製單舉發,您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再
次來信反映提供建言。
二、感謝您主動關心本轄交通問題,本局小港分局敬表謝忱,如對本案答復尚有意見,請予本案承
辦人顏志瑋(聯絡電話:8030712)聯繫。
敬祝您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林炎田 敬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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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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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 認為 含有個人意見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人行道係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依法駕駛人不得駕駛車輛於人行道上行駛,如違反規定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6款及裁罰基準規定,將處以新臺幣600元~900元罰鍰並記駕駛人違規點數1 點。

不同意見出處

https://tvrs.ntpd.gov.tw/Home/Report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Traffic Police Corps, New Taipei City Police Dep交通違規檢舉系統

例1、闖紅燈:動態違規應攝錄號誌、停止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連貫照片。 第1張(車輛牌號特寫並標示檢舉車輛,標註照片時間日期) 第2張(依前張照片時間可知檢舉車輛闖越紅燈行為連續性) 第3張(檢舉車輛闖越紅燈連續行為) 例2、一般道路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屬動態違規,應攝錄標線、車牌號碼及違規事實,並應有影片或至少2張以上之照片。 第1張(車輛牌號特寫並標示檢

https://tvrs.ntpd.gov.tw/Home/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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