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長官晚安!有關公教退撫新法問題:我在地方法院值班時曾問出庭律師此問題,他說當我們接到重新核定通知書時請勿簽名,他說一但簽名就表示你接受此核定書,他說退休金核算以退休時所簽文件為主,所以收到核定書後還是要寫一張復審書寄回{送達}主管機關,他說此問題可能要集體做{行政訴訟}來解決,{記得如收到又簽字就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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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是繼續性給付,已經領取的錢不會變動,不會有法律溯及既往的問題。實體法是就已經發生的法律關係從舊,還沒領的年金是還沒發生的法律關係,只是可以預期不代表債權已經成立。而已經退休的公教人員,給付已經經過核定,只是每年給付的計算基礎變動,應該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資料佐證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7
司法院釋字第717號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0/2.吳明君等101人聲請書及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63號判決等.pdf
98年度判字第6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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