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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稿

交通部公路局函
受文者: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
說明:
地址:108234臺北市萬華區東園街65號
承辦人:卓佩瑜
電話:02-23070123分機2301
02-23070160
電子信箱:peiyu93@thb. gov. 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路監車字第11201274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附件-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遭註銷牌照相關Q&A)(附件
-強保法註銷牌照QA_112D2061894-01.pdf)
主旨:檢送「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遭註銷牌
照相關Q&A」資料1份,請查照。
檔號:
保存年限:
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保
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再行投保強制險者,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經行政院核示,
註銷牌照之處分應由公路監理機關為之。
二、本案經與保險局協商處理流程及實施期程,訂於112年10
月起,保險局開始移送註銷案件,後續如遇民眾洽詢相關
訊息,請向民眾宣導說明。
正本:本局用路人服務中心、局屬各區監理所
副本:20:/10这
交11:换:2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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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訊息有 2 則查核回應
Lin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1.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51 條之 1 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 6 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2.依據該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微型電動二輪車也視為汽車,也就是說我們俗稱汽車、機車、動力機械、微型電動二輪車都要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3.如果您想要查詢並繳納違反強制險之罰鍰,除可電詢各地監理所(站)外,歡迎多加利用便利的監理服務網查詢及繳納。

資料佐證

https://tmv.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2629&s=230540

提醒!尚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者請儘速投保以免遭註銷牌照。

tbx_c317a7d861c047c19d5df858e1deacf6 搜尋 公路局致力於省道公路工程、公路運輸管理及公路監理業務,簡政便民。業務範圍分為公路工程、公路運輸、公路監理三大類別,提供民眾便利且安全的服務。 tbx_97d99722c0b6460087b75739c8180928 搜尋 提醒

https://tmv.thb.gov.tw/News_Content_table.aspx?n=2629&s=230540
q77ummfx 認為 含有正確訊息
引用自 q77ummfx 查核回應
公文本身是否存在無法查證,但公文內容正確。
確實存在「車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遭註銷Q&A」文件,也有相關法規

資料佐證

交公布公路局 車輛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遭註銷Q&A
https://ws.thb.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NDQ4L3JlbGZpbGUvMTMzNTkvMjMwNTQwL2E4ZjZjYzJmLTZjZGQtNDJiZi1hODQxLWUyMmU0Y2U2ZTkwMC5wZGY=&n=5by35Yi26Zqq6Ki76Yq3UUEucGRm

全國法規資料庫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51-1 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60&flno=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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