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ck mark)前考試委員邱聰智教授貼文:

他是我兒子,他叫我「爸爸」,他嬰兒時,看著我叫的第一個字是「爸」,不是叫我「雙親一」,他小時候,跌倒大哭時,是大喊「爸」「媽」快來,而不是大喊「雙親一」「雙親二」來哦!

現在他國中了,
有喜歡的女生(跟我國中時一樣),課本卻鼓勵他「要去探索是不是也喜歡同性。
」他正在成長(才變聲一半),課本就教他「情慾要去探索」

兒子的媽認真努力持家,但課本教他家庭不一定要「一夫一妻」。如果你有孩子,你同意這樣的國家法律嗎?你同意學校這樣的課綱嗎?

我尊重「同性婚姻」,因為真的與我無干,真的與我無干。我也有同志朋友,立一個專法以尊重1-2%有同性婚姻需求的人,很好!但絕不是如現在要擴及「多元成家」法案及修改民法972條,完全顛覆社會倫理價值,這就牽動其他98%的國民。

法務部長邱太三昨天就說了,若修改民法972條,會連動到很多法令,涉及112個法令、356個條文,會改變既有社會及家庭體制的法律,一定要有相關配套 ....斷不可倉促。

朋友們、家長們,我昨天衝進立法院,絕不是關乎自己。

同意我想法的,請幫我轉傳,算也為你衝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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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 Lin 查核回應
民法怎麼修改都不會影響人和人之間怎麼稱呼。
婚姻平權民法修正案與「任何一種性教育」的實施均無關。
民法若修正,多數法律透過法律解釋上不修改也無所謂,即使打算修改也很簡單。不修民法改修專法,也不會解決需要透過法律解釋或需要修法的狀況。

資料佐證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search/label/民法

婚姻平權闢謠事務所 | Law Firm Against Rumour

Q:同性婚姻立法將造成外遇不受刑法通姦罪的處罰? A:並非如此。現行刑法通姦罪所處罰的是,有配偶之人在婚姻關係外,進行「性器接合」(指陰莖插入陰道)的性行為;與配偶以外之人(無論同性異性)進行口交、肛交、手交、指交等廣義的性行為,雖然違反一般人對伴侶忠貞義務的要求,卻不算刑法上的通姦行為。若同婚立法通過,同性配偶在婚姻關係外,與異性進行性器接合的性行為時,會受通姦罪的處罰。這種對於通姦想像的侷限,

https://lawfirmagainstrumour.blogspot.tw/search/label/%E6%B0%91%E6%B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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