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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張貼或寫上「車庫前請勿停車」
若建築物的使用執照不是供作停車場使用,若
屋主尚未變更使用執照,卻擅自作為車庫使
用,將違反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的規定,
將面臨6萬元至30萬元的罰鍰。當然,若已變更
使用執照,就沒問題了。
(2)張貼或寫上「此處停車後果自負/一律
上鎖」
若是加上「後果自負」或「一律上鎖」的字
眼,則就算已變更建物的使用執照,可以合法
把自家1樓當車庫,仍然可能會觸犯刑法第151
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
事恐嚇公眾,致
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多
了4個字,就可能會面臨刑事追訴,車主們千萬
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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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需要特別留意這則訊息中提到的刑法第151條恐嚇公眾罪。訊息中指出,即使已經變更建物的使用執照,若在車庫前張貼「後果自負」或「一律上鎖」等字眼,可能觸犯刑法,面臨刑事追訴。這提醒閱聽人在使用這樣的字眼時要格外小心,以免觸法。因此,閱聽人應該留意這部分內容,避免因為不慎使用錯誤用語而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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