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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陸配朋友:
身為一位律師、新黨發言人,以及周遭親人皆為陸配的我,必須緊急站出來為大家發聲!針對陸委會要求2004年前入籍的陸配提供大陸除籍證明,否則三個月後將面臨除籍遣返的情況,甚至可能成為兩岸間的「人球」,我提出以下聲明:
📌 第一點:
所有收到通知的陸配應聯合登記,並說明當時已提供除籍證明。若未提供,內政部不可能完成戶籍登記。若內政部認定當時未提交資料,應由內政部舉證,而非要求陸配在21年後補件。
📌 第二點:
依據法律,民法請求權時效最長為15年,行政處分時效最長僅為7年。若內政部缺乏2004年相關資料,應自行提出解決方案。14萬陸配已依法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為中華民國人民。根據憲法第7條「法律上一律平等」、第15條「保障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第23條「限制自由需符合必要性原則」,要求陸配21年後補件已超過時效,並嚴重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 第三點:
若陸配因無法補件而遭受恐嚇、騷擾,甚至驅離出境,請立即與新黨聯絡。我們將依憲法第24條提起法律行動,追究當時未妥善保存資料的公務員責任,以及現今恐嚇騷擾陸配的公務員刑事與民事責任。同時,若陸配家庭因此受損,我們將協助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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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麗玲律師
1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