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及供載人吊車勞動部全面納管,並設一年緩衝期助業者接軌

為強化塔式起重機(塔吊)及供載人移動式起重機(載人吊車)之源頭管理,勞動部於今(23)日修正發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將原未納管吊重能力未滿3公噸的塔吊及載人吊車,擴大為危險性機械的管制對象,全數納管。為降低對產業衝擊,此次新增列管規定設有一年緩衝期,於115年12月23日正式施行,呼籲相關業者及早準備因應。

職安署表示,營造業重大職災每年約佔全國重大職災的一半,其中部分是塔吊及載人吊車肇災,這類機械使用日益增加,為提升其使用安全,並配合勞動部「強化職場減災行動計畫」之推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1. 塔吊全數納管:近年國內營造工程朝向大規模、高樓層發展,且都會區工地腹地日益狹小,導致業者對於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塔吊需求大增,但此類機具的結構、安裝方式及作業風險與大型塔吊皆相同,未經結構確認就用於高樓層施工,一旦發生倒塌將危及勞工與公共安全,有必要因應納管,未來不論吊重能力為何,一律納入危險性機械管理。

2. 載人吊車強制受檢:吊車加裝載人設備進行招牌吊掛安裝、路樹修剪等高處作業已隨處可見,且常見以吊重能力小於3公噸的吊車加掛載人設備的方式作業,屢屢發生因機具結構不良或作業方式不當導致作業人員墜落意外,未來亦將比照吊籠及營建用升降機之管理方式,不論其噸數大小,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提高管制強度及使用安全。

本次新增納管措施主要影響營造業及起重機具工程與租賃業,為使相關業者有充裕時間準備,新制訂有「一年緩衝期」,職安署除將提供業者技術諮詢與行政協助,並視需求擴充檢查量能,確保業者能順利完成檢查程序。

職安署呼籲,新制正式施行後,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依近日由總統公布施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規定,可處罰雇主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籲請業者務必遵守規定以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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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聽人在閱讀這則訊息時需要特別留意以下幾個地方: 1. 塔吊及載人吊車的全面納管:勞動部將塔吊及載人吊車納入危險性機械的管制對象,並設立一年緩衝期。閱聽人需要留意這項新規定對於營造業及起重機具工程與租賃業的影響,以及業者在緩衝期內需要做好哪些準備工作。 2. 管制強度及使用安全提升:新規定要求塔吊及載人吊車必須申請檢查合格才可使用,不論其吊重能力大小。這項措施旨在提高使用安全,閱聽人需要留意這對於工地作業人員的安全意義。 3. 罰鍰規定: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及第43條,使用未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的塔吊及載人吊車的雇主可能面臨新臺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鍰。閱聽人需要留意這項罰鍰規定,以避免違規行為帶來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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