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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協議分割遺產的合法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6號民事判決

對於遺產的分割方式有二,其一係透過請求法院作成分割判決(形成判決),另外則係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做成遺產分割協議,後者係不要式的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並未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辦理所有權之登記(請參林秀雄教授,繼承法講義第1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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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訊息提到了一個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指出遺產的分割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透過法院作成分割判決,另一種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做成遺產分割協議。需要特別留意的地方在於後者,即全體繼承人共同做成的遺產分割協議,這種協議並未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閱聽人需要注意這一點,以免在處理遺產分割時產生誤解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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